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中信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信所所属各职能处室和公益部门,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信所所属各职能处室和公益部门在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对外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要求,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确保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开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负责。